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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12 (2016: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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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犯罪利得扣押——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82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第2項明定於判決確定前對犯罪所得之保全措施,乃學理上所稱之「犯罪利得扣押」,有別於保全偵查犯罪證據之「證據扣押」。犯罪利得扣押之標的,於保全利得原物之沒收時,係對於具體之不法所得原物為「(狹義)扣押」;於保全追徵抵償時,則是依追徵抵償價額之額度而對義務人之一般財產為「假扣押」,使其發生禁止處分之效果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犯罪利得扣押
、
追徵
、
不法犯罪所得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12 (2016: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加重結果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傳聞——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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