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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12 (2016: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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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具體危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第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法。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行為者,依其情節如已對參與使用高速公路之其他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致生往來之具體危險,因危害立法者預定之社會法益,應論以本罪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具體危險
、
社會法益
、
他法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12 (2016: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國家法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加重結果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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