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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7 (201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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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利益變更禁止——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按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第二審法院所為之判決,係基於其管轄權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非「第二審判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無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69條第2項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經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定第一審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而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之情形者,其所為之判決,應屬於「第一審判決」,無不利亦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利益變更禁止
、
簡易程序
、
上訴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7 (201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自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3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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