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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被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只要是在功能上相當於對犯罪嫌疑人為案情之詢問,不論係出於閒聊或教誨之任何方式,亦不問是否在偵訊室內,應先告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列各款事項。在犯罪嫌疑人身心未受拘束之情形下,若有違反上開告知義務時,應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概括條款,由法官為具體權衡是否排除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被告告知義務權衡法則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7 (201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文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09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傳聞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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