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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6 (201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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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緩起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0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撤銷緩起訴處分,須經對外表示始生效力,其方法包括將撤銷原緩起訴之處分書正本送達被告,以及將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旨公告於檢察機關牌示處,惟作成文書並非對外表示之方法。倘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生效時點在緩起訴期間屆滿之後,則撤銷原緩起訴之處分即有明顯之重大瑕疵而無效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緩起訴
、
起訴
、
不受理判決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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