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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6 (201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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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聞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1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無證據能力之明文規定,惟若一概否定證據能力,無異使其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有所失衡,故若該陳述具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時,應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相同法理視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傳聞證據
、
可信性
、
必要性
、
具結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造——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傳聞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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