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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文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以文書內容所載文義,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明,乃書面陳述,屬於供述證據,其為被告以外之人出具者,有相關傳聞法則規定適用;若以物質外觀之存在,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明,即為物證之一種,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縱有違法取得問題,當依同法關於權衡法則之規定,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文書供述證據傳聞法則物證權衡法則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行政規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證據容許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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