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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轉換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受訴法院於具體個案決定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所定公平原則,以轉換舉證責任或降低證明度時,應視各該訴訟事件類型之特性及待證事實之性質,審酌兩造舉證之難易、距離證據之遠近、經驗法則所具蓋然性之高低等因素,並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誰屬或斟酌是否降低證明度。尤以年代已久且人事皆非之遠年舊事,每難查考,舉證甚為困難。苟當事人之一造所提出之相關證據,本於經驗法則及降低後之證明度,可推知與事實相符者,應認已盡舉證之責。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轉換舉證責任降低證明度年代久遠經驗法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1 (2019: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保單價值準備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3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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