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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10 (2019: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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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約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法院對於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除應審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債權人因債務已為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外,應以債權人實際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所失利益),作為主要之考量因素,以酌定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違約金
、
損害賠償預定性質
、
酌減
、
積極損害
、
消極損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0 (2019: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新聞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5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抵充之順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8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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