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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1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81條但書關於原物不能返還,該償還價額之計算,應以其價額償還義務成立時之客觀交易價值定之。又不當得利制度在於矯正因違反法秩序所預定之財貨分配法則,而形成之財產不當移動現象,使之回復公平合理之狀態。其機能固應使受益人返還其所受利益於受損人,惟受益人所受之利益如大於受損人所受之損害時,其返還範圍僅能以受損人所受之損害作為計算利益之範圍,以免受損人反而因此獲得不當之利益,轉失不當得利制度維護衡平之旨意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當得利原物不能返還客觀交易價值返還範圍所受損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7 (2019: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契約定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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