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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909 (20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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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區域計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37號行政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限期恢復原狀部分,其性質屬狀態責任,應以對土地具有管理處分權能者為相對人,始有履行此一公法上義務之可能。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區域計畫
、
限期恢復原狀
、
物的狀態
、
事實管領力
、
狀態責任
、
管理處分權能
、
公法上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909 (2019: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行政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1號行政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結果除去請求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63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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