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沒收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據此,本裁定認為,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就保障受刑人獄中人權之意旨,維持受刑人於監獄生活中最低生活所需之規範目的而言,在此範圍內亦有準用。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就受刑人勞作金、保管金及其在監所保管金帳戶內存入之老年年金等財產,若已兼顧受刑人在監執行生活所需,而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意旨,酌留受刑人在監獄生活所需定額金錢者,除部分人員具特殊原因或特殊醫療需求等因素,允個別審酌外,難謂有何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