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允許判決法律效果之一部上訴,滋生實務疑義。本判決表示,對判決一部上訴,苟上訴審判決對上訴部分之認定,不影響原判決關於其他未經上訴部分之認定,即屬合法。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等易刑處分標準,雖與判決之宣告刑不無關聯,例如刑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前段等關於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及方式之規定,須視判決科處之罰金數額多寡而異其適用,但易刑處分標準之決定係受宣告刑拘束,甚至係以之為基礎,但並未反向影響宣告刑之規定,故上訴人聲明僅對原判決所宣告併科罰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為一部上訴,自屬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