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之「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係結合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二者,以「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分別當成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之核心概念。「作為義務」其法源依據主要係依刑法第15條第1項(保證人義務),「注意義務」其法源依據主要來自第14條第1項規定,此兩種義務法源依據不同,處理問題領域互異,或有重合交錯,惟於概念上不應將「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相互混淆,不能以一有違反「作為義務」即認違背「注意義務」。法院對於商品製造人是否成立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除審查有否「應防止」之保證人義務外,尚應對於行為人是否「能防止」及其結果是否具「可避免性」等項,詳予調查。本件案情爭議是嬰兒安全床護欄,未加註警語或使用年齡限制,值得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