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工智能和大數據的結合爲特徵的新科技時代,不僅給法律領域帶來技術問題和法教義層面的問題,也對法理學知識體系,尤其是法學基本範疇形成挑戰。對于這種挑戰,大體有三種回應方式:部分基本範疇的獨立範疇地位將被完全放弃(如“法律關係客體”“法律部門”),部分基本範疇的既有理解將得到徹底或部分重構(如“法律行爲”“法律權利”),但也有部分基本範疇在新條件下應該得到堅定辯護乃至更好捍衛(如“法律責任”“法律主體”)。至于“法律”這一根本範疇是否需要重構,則仍無定論,有待未來通過充分的價值論辯來形成重叠共識。新科技時代幷沒有“肇生”全新的法理學問題,只是提供了“激擾”法理學知識體系、促使對既有理解進行反思的新語境。唯有對上述挑戰作出及時有效的法理學回應,才能抓住中國法學自主性發展的新機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