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民國112年3月2日): 民意代表受賄後,於議場內、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實務上爭議不少,應否援引判斷一般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實質影鬢力說」作為認定之標準(爭議一);若民意代表之上開行為,無法認定為其「職務上之行為」,但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禁止假借職權圖利之違反,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違背「法律」(爭議二)?以下簡略說明大法庭裁定之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