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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304 (202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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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追訴時效從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7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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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時效完成後,縱有犯罪亦不得再對之科刑或執行,時效制度本質上不脫實體法與程序法混合型態,只是其本體仍屬實體法範疇,對於刑罰權之認定與實現具有限制功能,故時效法律發生變更時,除有特別規定外(如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仍須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基本精神。再者,法律有變更時,倘變更後為較重罪名,且適用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亦較長,如原起訴法條之追訴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自無庸再為法條變更,依原起訴法條所適用輕罪之較短追訴權時效期間計算,諭知被告免訴,不應變更為未罹時效之重罪法條為判決。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追訴時效從輕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304 (2023: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9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獨立不法及罪責內涵——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4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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