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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303 (202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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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目的性限縮——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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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項所稱提出代理告訴委任書狀,屬告訴形式程式,但非告訴是否合法之法定要件,自無限制必須於告訴期間內提出,也就是不必受第237條第1項6個月內提出之限制。然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項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委任書狀之條文意旨,關於在已逾告訴期間後之補正代理告訴委任書狀之期限自應為目的性限縮,認告訴代理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必須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前」提出委任書狀,始為妥適,以兼顧被告不受毫無窮盡追訴、審判之困境。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目的性限縮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303 (2023: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重製警詢筆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9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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