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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303 (202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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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再犯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8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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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保安處分乃針對行為人或其行為經評估將來對於社會可能造成之高度危險性,為補充或輔助刑罰措施之不足或不完備,依比例原則裁量適合於行為人本身之具體矯正、治療或預防性等拘束人身自由之補充性處分,而與刑罰之憲法上依據及限制有本質性差異。另外,刑法第87條第2項所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原因者,得宣告監護處分,係以行為人的「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要件,所稱「再犯性」,揆諸立法保護目的,其釋義自非以「再犯相同之罪」為限,乃著眼於未來對社會安全造成之危害性。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再犯性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303 (2023: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同正犯脫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8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諮詢義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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