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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303 (202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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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承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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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承認」,乃債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除明示之承認外,尚包括默示之承認在內。此項承認無須一一明示其權利之內容及範圍等,以有可推知之表示行為即為已足。又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承認
、
時效中斷
、
時效完成
、
時效抗辯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3 (2023: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原住民保留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
該期刊-下一篇
將來債權之讓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再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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