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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2304 (202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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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平等權——112年憲判字第2號【「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再審事由案】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免刑……之判決者。」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
起訖頁
1-4
關鍵詞
平等權
、
再審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2304 (2023: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公用地役關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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