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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2303 (202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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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警察機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1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警察機關並非於舉發或裁決前皆須踐行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之程序。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警察機關
、
檢舉舉發
、
交通違規事件
、
事實未明
、
檢舉人
、
被檢舉人
、
到場說明
、
調查方式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2303 (2023: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眾通行利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行政法上義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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