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百利達銀行於84年間與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當時之董事長為翁O配,執行副總經理為翁茂鍾.下稱怡華公司)簽立ISDA MASTERAGREEMENT約定由怡華公司委託法商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下稱百利達銀行)處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交付以怡華公司、翁O配等為共同發票人,金額為美金1,000萬元之本票—紙作為擴保,嗣因上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產生虧損,百利達銀行乃執上開本票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臺北地院裁准後,百利達銀行即聲請法院扣押怡華公司之帳戶,怡華公司遂向臺北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百利達銀行乃聲請供擔保後繼續執行,經臺北地院裁定准許百利達銀行「供擔保新臺幣(下同)1億4千萬元或同面額之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後繼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