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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301 (202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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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程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判決
中文摘要
針對刑法第135條強暴妨害公務罪,表示受強制作為之人,對公務員有積極揮動肢體、衝撞、執意繼續為妨害公務執行之行為,應視其主觀目的與客觀行為手段之關聯性、強度、持續性等事實,依當時情狀,就個案為合比例性之檢視,以認定行為人有無施強暴妨害公務犯行。另應注意,本判決認為本罪名應具備「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程度」:行為人所為客觀上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虞,縱實際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結果並未因而受到妨害,仍構成妨害公務罪。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程度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301 (2023: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集合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法性認識——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0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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