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破產財團——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59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依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之債權,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並未使該債權之請求權因破產終結而歸於消滅。破產法第149條亦僅明文限於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之破產債權,其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並不包括已申報而全未受清償、及未申報且全未受清償之破產債權,以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惟於債權人知悉破產程序存在,僅申報其中部分債權,而未申報其他債權之情形,倘容許該未申報債權之請求權仍然存在,將導致債權人投機取巧,僅選擇申報部分債權,不申報其他債權,以規避請求權視為消滅之不利部分,非但有違誠信原則,亦與破產法賦與債務人重生之法理相悖。是破產法第149條規定「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所稱之「其債權」,包括該債權人故意不申報之其他債權在內,俾免破產制度形同虛設。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破產財團債權申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2 (2023: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