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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股東臨時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同法第17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持有過半數股份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特別規定,故除有特殊情形外,例如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股東為變更登記,否則持有股份總數是否過半數,以公司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準。倘股東臨時會係由未辦理過戶之股東所召集,縱其事實上為股份過半數之股東,因其餘公司股東既無從得知其有無召集權限而無法決定是否出席,基於公示原則及維持法律關係穩定之考量,自不得依上開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以避免不必要之紛爭。從而,公司之股東死亡發生股份當然繼承之情形,繼承人既未向公司辦理股份變更登記,自難僅以其為事實上持有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即得依上開規定,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此與繼承人得否以公司已知悉繼承之事實,而對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應屬兩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股東臨時會股份變更登記股東名簿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1 (2023: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強制執行限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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