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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僱傭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民法第489條第1項定有明文。勞基法規定勞動契約之一方當事人有該法第12條第1項或第14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時,他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即係將民法第489條第1項所指重大事由予以具體化之規定。是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即該當重大事由,勞工得據以終止勞動契約。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僱傭契約提前終止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1 (2023: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給付遲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認定性和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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