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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事實上管領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法人並無物理上之實體存在,依法人實在說之理論,固得經由代表機關於其職務範圍內對物為事實上管領,或經由指示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對物為事實上管領,實現法人之占有。於此情形,倘無自主占有之意思,法人代表機關就其事實上管領之物,即非占有人。至代表機關並未事實上管領之物,更無從認其為占有人,亦不得以其物為法人所有,即當然推認係由代表機關占有,而得向代表機關個人請求返還占有物。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事實上管領力占有人法人實在說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11 (2022: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有物分割——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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