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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必要費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民法第545條、第54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係受任人得向委任人「請求」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倘委任人無正當理由不為預付,受任人得不為事務之處理,無庸負遲延責任;或受任人得俟處理事務完畢後,請求委任人償還支出之必要費用,非謂有委任契約存在,受任人即得由所保管之委任人金錢中逕自取得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必要費用預付償還請求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8 (2022: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押租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7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土地浮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裁定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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