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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206 (202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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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結社自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勞工組織工會之目的,在強化勞工團結權,以平衡勞資雙方實力差距,工會活動涉及勞動條件之協商、關涉勞工之工作權,具有公益性質,基於權利與義務之對等,在保障個別勞工之消極團結權同時,應避免過度侵害行使積極團結權勞工之團體行動權利,故為維持社會秩序與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合理限制個別勞工消極團結權之行使範圍,亦無違憲法第14條、第23條之規範意旨。準此,於符合比例原則之情形下,應容許工會以章程予以適度限制勞工退會之自由。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結社自由
、
章程
、
比例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6 (2022: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屋頂平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0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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