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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1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惟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縱上訴人違反勞動契約,仍須符合「情節重大」要件,被上訴人始得終止契約。所稱「情節重大」係不確定法律概念,解釋上應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為斷。倘仍有其他懲戒方法可施,尚未至最後、無法迴避、不得已之手段,自不得任由雇主懲戒勞工達解僱之程度。故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僱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因素。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終止勞動契約懲戒性解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5 (2022: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一部請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3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預告終止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2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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