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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上訴不可分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上訴係對原審判決不利於己部分聲明不服,請求上級審法院將該部分廢棄或變更之謂。上訴之提出,依上訴不可分原則,原判決之全部均生移審效及遮斷效,惟此原則仍受上訴聲明之拘束,非於上訴審中擴張不服聲明或附帶上訴,上訴審法院不得就未聲明不服部分為審判,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拘束。上訴不可分原則,固認一部上訴全部移審,但移審範圍並不等於審判範圍。亦即,言詞辯論應在上訴聲明範圍內為之,判決不得逾越上訴聲明範圍;上訴有理由,應於上訴聲明範圍內廢棄或變更原判決,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5條第1項、第450條規定自明。又上訴人之上訴無理由時,僅能駁回其上訴,不得更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此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係源於聲明拘束原則,亦為上訴之本質,因上訴係為自己之利益而聲明不服,不得使之更受不利之判決。
起訖頁 1-4
關鍵詞 上訴不可分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聲明拘束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5 (2022: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袋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一部請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3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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