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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暴利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法院依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不僅須行為人有利用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法律行為之主觀情事,並須該法律行為有使他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之客觀事實,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之。所稱急迫,係指現有法益受到緊急危害或陷於立即且迫切之重大困境,而財產上之給付或給付之約定顯失公平,乃指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顯然欠缺衡平關係,並應依法律行為成立當時之客觀事實及社會經濟狀況等情形決之,倘給付欠缺對價或對價嚴重失衡,依其情形法院難為公平之調整,固可撤銷其法律行為;如非重大失衡,且可經由法院公平調整,僅得減輕其給付。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暴利行為急迫輕率無經驗顯失公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3 (2022: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私法自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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