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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202 (202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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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詐害債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9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構成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行為之給付行為,在給付物可分之情形,其他債權人僅得於造成受償不公平之範圍內主張撤銷之。債務人為特定債權人提供擔保,同時就舊債務及新債務合併設定抵押權時,因金錢債務非不可分,該設定抵押權行為是否符合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要件,應依各債務分別判斷,倘僅有一部合於撤銷之要件,自不因其合併舊債務與新債務而提供擔保,即須一併撤銷。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詐害債權
、
給付物可分
、
舊債務及新債務合併設定抵押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2 (2022: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與有過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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