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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202 (202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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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前段保護之法益為權利,後段則為一般財產之利益。債權為相對權,存在於當事人間,因不具公示性,原則上並非前段所稱之權利,不得作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之客體,惟債務人所有財產,為其一切債務之總擔保,倘第三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債權人無法自債務人處獲得清償,該第三人即應就債權人不能受清償之利益,依後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侵權行為
、
權利
、
利益
、
相對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2 (2022: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與有過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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