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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12 (202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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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有物分割——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法院為裁判分割時,需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益,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人分得各部分之經濟效益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俾兼顧共有人之利益及實質公平,始為適當公平。又分割共有物,就分配相同土地面積,分得臨公路或臨公路較近者,其取得土地之價值通常較分得不臨或臨公路較遠者高,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且如共有人於毗鄰有單獨所有或共有之土地,為使土地能合併使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用,宜將鄰近毗鄰土地部分分歸該共有人取得。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共有物分割
、
裁判分割
、
毗鄰地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12 (2021: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委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強制認領子女之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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