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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監督付款——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9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工程實務上所謂「監督付款」,係指承攬人發生財務困境難以繼續施工,定作人為確保承攬人之支付能力,使分包工程之次承攬人願意繼續進場施作,而以縮短給付方式,由定作人於辦理計價付款時,直接付款予次承攬人,或由承攬人將承攬報酬債權讓與次承攬人,由其逕向定作人請求,以確保次承攬人願意施作。亦即監督付款,僅為承攬報酬給付方式之改變,並未涉及承攬契約當事人地位之變更。從而,除定作人與次承攬人另就工程施作成立契約者外,定作人仍僅負原承攬契約之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監督付款縮短給付次承攬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11 (2021: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租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3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帳戶借用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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