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要約,乃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而要約之引誘,僅在引發相對人為要約之意思通知,表意人無意受其所表示內容之拘束,仍保留其締約與否之決定權。表意人就兩造履約期間所生爭執,提出自行認定可請求給付之金額以為結算,要求相對人依該金額為給付,而未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自應以在交易習慣上,其不受所提出金額之拘束是否有正當利益,且相對人得認識表意人之該項利益,方屬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而為要約之引誘,否則,即應視表意人該項行為是否係對相對人所提出之爭執為要約?或允以更優惠結算方式之承諾?或自我限縮權利範圍而拋棄逾該範圍之權利行使?或為其他?而定其法律上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