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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08 (202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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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179條規定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於受利益人因他人給付而得利之情形,係指給付目的之欠缺。自始無給付目的、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及給付目的不達,均屬之。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其給付之目的均係為將來債務之履行。倘此擬議中之契約最終未能成立,其欲實現之履約目的即無法達成,應各自成立「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就已為之給付得互為返還之請求。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當得利
、
無法律上原因
、
給付目的不達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8 (2021: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權利失效理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損益相抵——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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