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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我國關於損害賠償之規範,就其責任成立要件,分別規定於民法及其他法律,至責任內容,則於民法第213條至第218條設一般規定,並就侵權行為於同法第192條至第195條設特別規定。故關於損害賠償責任之內容,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均得依民法一般規定及侵權行為特別規定定之。於消費者因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依消保法第7條第3項等規定請求賠償之範圍,應依民法之規定,得受填補之損害,包括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又依系爭規定之文義,消費者須於「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始得請求懲罰性賠償。所謂「依本法所提之訴訟」,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依消保法之規定(如第7條第3項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者,即屬之。準此,該懲罰性賠償,係以依消保法規定所生之填補性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為要件,則其計算基礎之「損害額」,應指填補性損害賠償之數額。再結合消保法第7條第2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第50條第3項明定消費者讓與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之損害,明揭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等為其保護之權利,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爭議而得請求填補之損害,包括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損害而為體系解釋,系爭規定所稱「損害額」,除財產上損害額外,當亦包括非財產上損害之數額。
起訖頁 1-5
關鍵詞 懲罰性賠償金財產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7 (2021: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私經濟行政——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個資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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