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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07 (202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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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分管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分管契約,係指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債權契約,由共有人全體協議訂之,所約定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並不以按應有部分換算者為限,較應有部分換算為多或少,亦無不可。又共有人間基於分管契約,就共有人各自管理使用之特定部分,與其他共有人另成立(提供)通行權之債權契約,與分管契約並無衝突,自得併存。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分管契約
、
應有部分
、
通行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7 (2021: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法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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