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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工作時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勞動法上之工作時間,係指勞工於雇主指揮命令下,從事業務或提供勞務之時間。如勞工分段提供勞務,就各段提供勞務間之未實際提供勞務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給付工資,應視勞工是否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以勞雇之利益衡平為依歸,斟酌各該勞動契約之種類、內容及性質,盱衡經濟社會狀況、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而定。客車之駕駛,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客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而其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則為休息時間。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工作時間指揮監督分段提供勞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1 (202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法收集證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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