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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或消滅後,借名人始得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者將登記之財產權處分或致喪失該財產之所有權,該借名登記之契約關係,並未因此而當然消滅,僅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或消滅後,出名人無法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時,應對借名人負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故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借名登記關係終止或消滅時起算。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借名登記契約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損害賠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1 (202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定期租賃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法收集證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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