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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資訊隱私權——111年憲判字第16號【司法警察(官)採尿取證案】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係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範。惟其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規定採取尿液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起訖頁 1-6
關鍵詞 資訊隱私權身體權正當法律程序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2212 (2022: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111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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