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時代,大數據分析使得基於消費者“畫像”的價格歧視即個性化定價得以實現。這種定價模式不僅可能帶來消費者與經營者、經營者之間的利益衝突,還可能造成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間的衝突,導致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該種定價模式存在較多質疑。鑒於個性化定價對消費者福利及社會總福利的“混合”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個性化定價需逐案評估,不宜直接否定乃至事先禁止,而應將關注重點放在緩减消極後果和利益衝突上。在解决個性化定價涉及的利益衝突問題時,要脫離單維度規制路徑,從宏觀的法律制度選擇和微觀的規制措施建構兩個層面構建一個系統性的利益平衡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