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在檢察官偵查訊問被告時有無在場筆記權?若答案為肯定,檢察官予以限制,辯護人如何救濟?111憲判7判決認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所應享有之受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除辯護人之選任權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至少應包括辯護人在場權、筆記權及陳述意見權等偵查中辯護權。然而,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在完成修法之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得「準用」第416條所定程序聲請法院撤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