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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阻卻違法事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4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依現行法,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但就阻卻事由之存在應屬例外,且被告較檢察官容易知悉,檢察官欲證明該等事由不存在,在舉證上亦較困難。因此,僅當被告主張有該等事實或提出一定之證據,並因而使法院得有合理之懷疑時,法院始須曉示檢察官對該等事實之不存在負說服之責任,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規定為調查。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阻卻違法事由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210 (2022: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驗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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