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61條乃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處罰,而成立另一獨立之罪,性質上屬借罪借刑之立法體例,自與重複評價之情形有別。因此,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359條之罪者,於論罪上自應評價為第134條前段、第361條、第359條之罪,並在第359條罪名之原基準法定刑,遞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將原罪法定本刑之上限提高至二分之一,法院科刑時只要量處逾原罪法定本刑之下限,即為合法,至於如何加重,仍有自由裁量之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