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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205 (202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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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願提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4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自願提出之證據,無庸取得扣押裁定即得為證據,此與人民不願提出證據,而偵查人員以提出或扣押命令之方式,取得「已存在」之通信紀錄,以規避應向法院聲請核發令狀(例如扣押裁定或調取票)之情形不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關於保全「已存在」之通信紀錄或通信使用者資料,應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之規定,亦係以違反人民自由意志(蘊涵有干預隱私)為前提,性質上為非任意性之蒐集或保全證據方法,故採取令狀原則。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自願提出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205 (2022: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有效辯護之阻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3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合理懷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7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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