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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204 (202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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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告訴期間起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1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一方面闡述告訴性質,即「告訴」係犯罪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即所謂得為告訴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為請求追訴犯罪的意思表示。在告訴乃論之罪中,「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的原因,也是訴訟條件,若有欠缺,國家刑罰權的追訴、審判程序,即無從行使。另一方面,關於告訴期間的計算,由「知悉犯人之時起」開始起算,但始日不算入,並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的前一日,為期間的末日;但最後之月無相當日時,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告訴期間起算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204 (2022: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訴訟指揮——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5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再審迴避——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0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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